民办教育立法的焦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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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顺亭[1] 张向军[1] 马福开[1]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出  处:《教育科学文摘》2008年第5期7-8,共2页Educational Science Abstracts

摘  要:关于民办教育法律的适用范围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第66、67条就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即不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只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这说明。民办“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第66条所谓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然而,从其主要活动性质来看,

关 键 词:民办教育立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民办培训机构 解析 焦点 社会组织 教育机构 

分 类 号:G40-011.8[文化科学—教育学原理] D922.16[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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