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研发活动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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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娜[1] 唐敏[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9年第3期86-86,共1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关 键 词:所得税会计处理 研发活动 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费用 内外资企业 技术开发费 制度健全 财务核算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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