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荟食品应注明孕妇婴幼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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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家庭·育儿》2009年第5期2-2,共1页Family & Child Care

摘  要:日前,卫生部等6部局下发通知。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添加芦荟的食品须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

关 键 词:慎用 孕妇 食品 芦荟 卫生部 婴幼儿 

分 类 号:TS974.1[轻工技术与工程] Q581[生物学—生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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