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然性教唆犯之罪责刑考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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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正文[1] 

机构地区:[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0期41-4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对于概然性教唆,由于教唆犯的教唆内容比较笼统、不太明确,因此,即使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亦应认定未超出教唆犯的教唆范围,教唆犯应与其他实行共犯时该加重结果承担共同罪责,但对教唆犯的具体量刑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考量。那种认为教唆犯即是主犯的观点,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教唆犯的主从犯地位加以客观认定。

关 键 词:罪责刑相适应 教唆犯 考量 犯罪构成要件 加重结果 共同犯罪 内容比较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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