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性质的论争及其现实路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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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祁占勇[1] 

机构地区:[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西安710062

出  处:《高教探索》2009年第3期14-17,共4页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

基  金:2007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大学制度的法律重构”(编号07K004Z)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建立完善和健全的教师聘任制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存在着行政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以及兼具行政与民事双重特点的特殊合同等不同观点,从而导致实践视域中教师聘任合同书存在着适用法律缺失、充斥大量政策性用语、显失公平与合理、自行设定、人事争议处理不畅等方面的合法性缺失。我们认为,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在聘任制下,教师的劳动适用《劳动法》。

关 键 词:高校教师聘任合同 行政合同 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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