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定位及路径选择:以集体协商制度中的政府职能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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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金祥[1] 常明[1] 彭瑜[1] 

机构地区:[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企业》2009年第5期24-26,共3页Shanghai Enterpris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7BFX051);华东理工大学USRP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劳资纠纷日益增多是我国当前无法回避的现实。政府作为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集体协商成为其履行法律赋予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途径.是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通行做法。由于我国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职能错位.不能充分发挥政府在集体协商机制中的作用.从而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因此必须对此现状加以分析研究和改变.从而明确政府在集体协商机制中的职能定位及路径选择.对我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关 键 词:集体协商制度 政府职能 路径 集体协商机制 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 行政法律关系 市场经济国家 

分 类 号:F249.26[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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