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法范式的转变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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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嘉[1] 邓娟[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7期2-12,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范式理论对于促进劳动法学科的纵深研究具有积极作用,通过研究劳动法范式的演变历程,可统筹学科的评价标准和研究路径。从历史的维度看,我国的劳动法发展可以分为劳动法范式前时期、劳动法范式确立期和劳动法范式转变期。最近三十年来在劳动法的价值观念、立法策略、利益衡量、学科定位等多种因素的共振下,我国劳动法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最终实现了范式的转变:在调整方式上实现了从政策调整到法律调整的转变,在价值观念上确立和深化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和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法定位上实现了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在调整模式上实现了从单一模式到个体自治、团体自治和国家强制三种模式共存的转变。

关 键 词:范式 范式的转变 劳动法 社会本位 

分 类 号:DF4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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