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课程教学探究——以民法案例课程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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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芬[1] 

机构地区:[1]中国计量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学理论》2009年第20期193-194,共2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案例教学应突破理论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成为独立的实践教学环节。案例课程教学应充分实现学生的教学活动主体地位,通过多样的教学形式系统地培养学生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推理能力及分析问题的实践能力。

关 键 词:案例教学法 案例课程 实践教学 法律思维 

分 类 号:D923.0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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