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实证检验——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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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蓝文永[1] 韦明升[2]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1 [2]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03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46-51,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702041)

摘  要: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实证检验表明,公司的信息质量以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能够发挥投资者的保护功能;仅通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还远远不够,关键是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没有成为投资者保护的有效促进因素,反而可能成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对此,应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监管,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实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关 键 词:投资者保护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机制 实证检验 

分 类 号:F713.51[经济管理—市场营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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