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郭美松[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150-154,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基于人事诉讼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及判决对世效力,人事诉讼中若仍墨守我国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将导致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濒临纸面化的危险,人事诉讼中有必要嬗变当事人的适格要件,让检察官参与其中。诉讼担当理论的创设缓和了当事人适格理论,为检察官作为职务上的当事人参与人事诉讼提供了理论根据。本文主要就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法理、参与方式和范围、法律地位以及我国导入这种制度所面临的困惑等问题进行探讨。检察官提起人事诉讼,从公益的层面认可了检察官对身份法律关系的实体干涉权,而检察官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是为满足诉讼対审结构的需要。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理论储备颇为丰富,通过对域外相关理论制度的比较研究,或许能对构建我国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制度带来诸多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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