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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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允斌[1] 陈啸[2] 

机构地区:[1]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9年第10期39-40,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关于非金融企业向个人贷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税法未直接予以规定,在实务中,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只规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扣除,没有提及向个人贷款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因而非金融企业向个人贷款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发文作出了不得扣除的规定。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现阐述如下:

关 键 词:非金融企业 利息支出 税前扣除 个人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贷款 《实施条例》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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