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业主不是物业费收交纠纷的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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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发产[1] 陈慧娜[2] 

机构地区:[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上海房地》2009年第10期57-59,共3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业主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俗称为“物业费”。由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约定这一费用由物业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而且.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67条也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 费收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293.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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