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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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睿雅[1] 

机构地区:[1]中共烟台市委党校

出  处:《中国劳动》2009年第12期23-24,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解决劳动者再就业问题,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些地方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非全日制用工给予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都比较低,实践中又不是完全统一。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作了系统的完整的规定,并对原有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目前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加以分析。

关 键 词:《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用工制度 企业市场竞争力 劳动社会保障部 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规范性文件 劳动法律体系 

分 类 号:F272.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5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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