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要避免伤及无辜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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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福瑞 

出  处:《金融经济》2010年第2期62-62,共1页Finance Economy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关 键 词:信用卡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解释》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 发卡银行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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