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税收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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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航 

机构地区:[1]江苏省洪泽县残疾人联合会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第1期68-70,共3页

摘  要:一、相关规定 (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直当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

关 键 词:经营租赁 出租人 会计处理 激励 租金收入 税收 企业会计准则 承租人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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