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案件办理机制研究——以建立全程性速审程序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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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娄云生[1] 马静华[2] 李斌[1]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3期36-40,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2008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认罪案件办理机制研究>(课题编号:GJ2008B08)之最终成果节选

摘  要:我国刑事一审审判程序中,如果被告人认罪,即可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学界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诉讼机理与实际效果已形成共识。一个完整的速审程序包括三方面的机制:侦查程序的迅速侦查机制、审查起诉程序的迅速审查机制和审判程序的迅速审判机制。本文的研究主旨在于将程序简化的思想拓展至审前程序,重点研究审前程序的速审机制,以期建立全程性速审程序。

关 键 词:审判程序 被告人认罪 全程性 案件办理 普通程序简易审 简易程序 审前程序 侦查机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G64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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