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促进教师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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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闻讯 

出  处:《宁夏教育》2010年第4期42-42,共1页Ningxia Education

摘  要:江苏省法制办公布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道:“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应当流动。”

关 键 词:教师流动 江苏省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 立法 公办学校 

分 类 号:G451.2[文化科学—教育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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