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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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亚男[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22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8期44-45,共2页

摘  要:我国在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使得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并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有良好的制约作用。但是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着某些不足,本文通过和国外的立法的比较,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关 键 词:预告登记 债权物权化 一房二卖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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