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年律令》看黥刑在汉初的运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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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芳[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史学月刊》2010年第6期125-127,共3页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摘  要:从黥刑的起源看,黥刑首先是肉刑。《说文》中讲道:“黥,墨刑在面也。”(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05年版)商代就有黥刑,郭沫若先生在《甲骨文·释干支》中考证认为:“辛”是施行黥刑的刑具。黥刑属于肉刑的一种,是五刑之一(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一卷,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据《周礼·司刑》记载:“墨罪五百。”对此,郑玄注日:“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肉刑是“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史记·文帝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的刑罚。

关 键 词:《二年律令》 汉初 《说文解字》 中华书局 科学出版社 郭沫若 《说文》 文字研究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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