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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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天桥[1] 胡延庆[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0年第6期6-7,共2页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摘  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受教育权是教育的组成部分,亦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国际法方面,《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均规定了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后者在第十四条还规定了缔约国在承担免费的、义务性初等教育方面制定计划和采取行动的具体义务。此外,《儿童权利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以及区域性的人权公约,

关 键 词:义务教育阶段 教育选择权 《世界人权宣言》 《儿童权利公约》 社会公平 基本权利 国际公约 教育公平 

分 类 号:G522.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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