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与“大小非”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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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龙[1] 王志明[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光华天成博士后工作站 [2]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办公室

出  处:《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0年第6期16-17,共2页Finance&Accounting

摘  要:为防止国有企业控股权旁落,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曾采取了股权分置的持股模式,即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原非流通股东在向流通股东支付补偿性“对价”后,变身为所谓的“大小非”。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在5%及以下的非流通股东,

关 键 词:“大小非”减持 股指期货 股权分置改革 非流通股东 上市公司 股份比例 上市交易 公开发行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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