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考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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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国平[1]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社科处,浙江金华321004

出  处:《成人高等教育》2010年第2期36-37,50,共3页Journal of Adult Higher Education

基  金:本文系2008年校级成人教育研究项目:“自考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GLCJ200806).

摘  要:学校在自考中提供社会助学服务与担任主考职责,因而与自考生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从社会助学方面而言,自考生与学校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应该树立教育服务意识,提高办学质量。从主考而言,自考生与学校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应该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障自考生合法权益。

关 键 词:自考生 法律关系 权利保护 

分 类 号:G659.2[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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