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同等条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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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映军 

机构地区:[1]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出  处:《产权导刊》2010年第6期66-67,共2页Property Rights Guide

摘  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关 键 词:国有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 股东 《公司法》 应当 书面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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