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之间侵权行为的监护责任与学校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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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玉娟[1] 

机构地区:[1]长春工业大学

出  处:《吉林教育(综合)》2010年第7期46-47,共2页

摘  要:在学校管理范围内,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案件只是少数,学生之间的侵权行为占多数。受害学生往往将侵权学生和学校作为被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而学校坚持应由侵权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校园伤害事故责任问题争议。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因侵权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其监护人能否免除赔偿责任;二是学校应否对其管理期间发生的学生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关 键 词:学校管理 学生权利 侵权行为 保护责任 监护责任 在校未成年学生 校园伤害事故 赔偿责任 

分 类 号:G47[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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