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投资者保护、企业性质与异地并购的协同效应  被引量: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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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建新[1] 陈冬[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管理世界》2010年第8期102-116,共15页Journal of Management World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672066)的研究成果;感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702017)的资助

摘  要:本文为并购的协同效应提供了支持证据,地区投资者保护是影响并购协同效应的重要因素。以2003~2008年间发生的、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异地非关联并购为研究对象,本文研究发现,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收购方公司获得的并购收益越大,而且,当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于收购方公司所在地的投资者保护程度时,收购方公司所获得的并购收益越大。收购方公司所在地的投资者保护程度自身并不对收购方的并购收益产生影响。地区投资者保护带来的并购协同效应更多地来自于交易成本的节约、市场摩擦的下降。地区投资者保护带来的并购协同效应仅存在于民营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并购中。

关 键 词:投资者保护 并购 协同效应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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