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特点及缺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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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帅[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5期77-8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模式及其特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带有明显的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色彩,投射到刑事证明领域,则表现为强烈的超职权运作,整个刑事证明活动完全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导和控制,证据的适格性几乎不受任何法定限制,个别证据的证明力判断以及证据的综合判断全部委诸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进行.定罪处刑的关键在于证据之间的信息内容和证明方向能否形成一致。基于此,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印证式证明模式,较为准确。从源流上考察,我国目前实行的该种证明模式具有历史上虚衷折要制度的合理内核,即要求司法人员做到刻真求实,主观符合客观,但由于其并未超出彼岸盖然性的局限.因此,也可以说是自由心证主义的一个亚型。结合证明活动的各构成要素,笔者将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

关 键 词:刑事诉讼制度 证明模式 自由心证主义 缺陷 国家专门机关 刑事证明 集体主义 国家主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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