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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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臧冬斌[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26期248-24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2009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食品安全控制机制研究>(编号:B112)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虽已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实践效果很不理想,处罚过轻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建议在《刑法》中设立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召回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刑法保障食品召回制度的施行。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 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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