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盖然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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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茹[1]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沧桑》2010年第4期58-59,共2页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依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而证明标准又是法院明辨是非、正确判案的依据,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常常不能回避对盖然性规则的适用。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倾向于一种"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而大陆法系在诉讼证明上则主张"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由于我国对于证明标准的立法存在一些漏洞,本文拟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盖然性规则"的不同态度的比较研究入手,围绕这一规则的产生、适用及其现实意义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盖然性规则"证明标准的正确运用提供一些借鉴。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盖然性规则 盖然性占优势 高度盖然性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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