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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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姬振旗[1] 李培智[2] 

机构地区:[1]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61 [2]河北工业大学,天津300130

出  处:《中国成人教育》2010年第18期96-97,共2页China Adult Education

摘  要:一、我国法律类职业教育的特点以及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 法律职业是指直接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通常又指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和法学教师等。但主要指法官和检察官、律师。

关 键 词:职业教育 教育培养模式 法律类 改革 法律从业人员 法律职业 法律顾问 法学教师 

分 类 号:D90-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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