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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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炜[1] 

机构地区:[1]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0年第5期46-48,共3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一、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如何界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通过列举的方法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特征与范围。通过第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非法言词证据的种类仅限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且言词证据的取证方法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刑讯逼供的取证手段包括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 应当 刑讯逼供 变相肉刑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刑事案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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