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权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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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瑜[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

出  处:《中国审判》2010年第12期88-89,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当下,在许多银行的大额贷款担保业务中,共同抵押被普遍采用,即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如甲、乙以分属于自己的商办楼和产品设定共同抵押向丙担保债权,后甲又以商办楼设定另一抵押权向丁担保债权。当丙之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如丙先就甲的财产商办楼行使抵押权,以其全部价值使债权得以实现,则丁的抵押权无法实现。在共同抵押实现过程中可能涉及四个方面的利益:每一,抵押权人的利益;第二,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第三,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第四,第三取得人的利益。从上述案例可知,与一般抵押权相比,共同抵押具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共同抵押法律关系中存在着难以避免的权利冲突,需要特殊的法律规定来指引共同抵押权的行使。尽管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五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对此有所涉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如何平衡共同抵押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规则层面仍然存在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本文结合前文所述案例,对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及其实现方式作一阐释。

关 键 词:纠纷解决机制 抵押权 贷款担保业务 共同抵押 同一债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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