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政性纠纷解决之道的私力救济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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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佑勇[1] 解瑞卿[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44-49,共6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和解制度研究(C0802)

摘  要:合法的私力救济是解决行政性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普通公力救济制度的必要补充。行政和解、非官方调解与半官方的第三方调查,以及忍受、回避等私力救济方式,不但可以促成部分行政性纠纷的顺利解决,同时还具有公力救济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当然,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也存在诸多局限性,因此对作为行政性纠纷解决之道的私力救济,需要从条件、范围等方面进行控制。

关 键 词: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 行政性纠纷 行政和解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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