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审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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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尤贵[1] 

机构地区:[1]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第9期70-71,共2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笔者在复核2008年某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时,注意到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金科目金额为1.5亿元、实收资本科目金额为0.4亿元,感觉资本公积金与实收资本相对金额不符合常规;另因2008年是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资本公积科目巨大余额很可能涉税。为此,笔者对资本公积金科目作了进一步核查。检查结果是,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为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为约定中外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纠纷等的主要法律文书。甲企业的合作经营合同相关主要内容:(1)合作条件:中方交纳土地出让金,并在外方交纳契税之后,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企业;外方按合同分期提供资金3500万美元;(2)注册资金:为外方提供3500万美元;(3)利润分成:中方14%,外方86%;(4)中方需要从甲企业获得补偿金额,依据公式:补偿金额=土地面积×3200元/平方米-550万美元。本文拟就甲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关 键 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土地使用权评估 房地产企业 审计报告 资本公积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 土地使用权转让 补偿金额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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