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中的司法确认制度解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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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辉[1] 姜昕[1] 

机构地区:[1]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  处:《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110-112,共3页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单靠法院一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但非诉调解在效力上缺乏刚性,社会并不认可,这使得大量纠纷最终还是依赖法院解决。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实现诉讼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效力上的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司法确认的程序启动、管辖和效力等内容,为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的功能,但在效力的正当性、效力的内容及与立案审查制度的协调等方面仍有可商榷之处。

关 键 词:诉调对接 司法确认 制度解析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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