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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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勇[1] 季伟 

机构地区:[1]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43000 [2]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24301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4期41-43,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由于立法已经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从"非法经营"中剥离出来,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型的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是否还继续存在,争议很大。由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传销行为 刑法修正案 非法经营罪 计酬 传销活动 《刑法》 司法实践 罪与非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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