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制度与居住权制度的确立、衔接  被引量:3

Public Notarization System of China and Its Establishment and Connection with the Reside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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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琼[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上海200041

出  处:《中国司法》2011年第2期61-63,共3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物权法(草案)》(2006年6月6日修改稿)一反常态地将居住权制度从《物权法(草案)》(2005年10月20日四次审议稿)中剔除(原四次审议稿在第15章以12个条文对居住权进行了阐述)①,尔后,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也没有再出现居住权的身影。这一转变使得许多人翘首以盼的《物权法》之新鲜血液最终流失。

关 键 词:居住权制度 公证制度 《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 衔接 2007年 修改稿 审议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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