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农村人民调解的法制环境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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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行玉[1] 

机构地区:[1]聊城大学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出  处:《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61-66,共6页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调查;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05BKS021)

摘  要:转型期农村人民调解正面临着地位下降、功能弱化的局面,作为人民调解员的村干部难以很好履行调解职责。当前农村相对滞后的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对作为协商性纠纷解决的人民调解产生消极影响:法律权威的缺乏带来社会公平危机;传统习俗仍然是农村社会的基本规范,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社会治安状况不理想,公共安全有待提高。以农村人民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为目标,转型期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通过加强政府廉政建设、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公共安全,最终树立法律权威,为人民调解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关 键 词:转型期 农村人民调解 法制环境 

分 类 号:D915.1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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