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罪数形态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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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瑛琦[1] 张洪成[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164-166,共3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一般来讲,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性规定,即当行为人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无法查明的时候,往往就会保底性地追究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当然,这必须以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为条件。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必然持有毒品,不持有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是不可想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方式的特殊性,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罪数形态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 行为人 主观目的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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