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乃当公论,神器更当持重--刑法修正方式的慎思与评价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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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兴培[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1年第4期3-8,共6页Law Science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校级国家社科基金培育项目;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建设项目(学科编号:s30901)资助

摘  要:刑法的制作定规哪怕是补充修改都需要在极其严肃、认真和慎重之中进行,不能够一有风吹草动,便进行刑法的补充修改,否则朝令夕改也就成了必然的结局。刑法总则内容的规定,就是基本原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不能涉及刑法总则的内容,也不得与刑法总则的内容发生冲突与矛盾,并且应当受刑法总则内容的约束。对刑法总则内容的补充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刑法对犯罪的补充修改应当有增有删。

关 键 词:刑法 修正案 公器 慎思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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