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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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凤贵[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前沿》2011年第7期101-103,共3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举证时限制度对于避免证据突袭、防止拖延诉讼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其过于严重的法律后果,造成司法实践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激烈冲突。设置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惩治有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行为。与其繁琐地界定新的证据、证据的失权等,不如化繁为简,仅就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行为进行界定,对于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轻者予以费用制裁,重者予以证据失权。

关 键 词:举证时限 证据失权 证据突袭 拖延诉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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