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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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志刚[1] 

机构地区:[1]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景德镇333403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109-114,共6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仅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制作的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某种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可导致物权自动回复或消灭的宣告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宣告死亡判决书,不动产强制拍卖成交裁定书或抵债裁定书以及撤销前述仲裁书的裁定书。

关 键 词:法律文书 判决书 裁决书 调解书 裁定书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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