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估价时点选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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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克龙 时磊 姜峰 

机构地区:[1]上海国众联土地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11年第3期40-42,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Appraisal and Agency

摘  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房地产课税估价成为房地产估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由于税收征管制度的缺陷,导致房地产税收流失现象严重。在需估价确定房地产价格或价值时,我国目前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外,其他税收法规都规定由税务部门核定房地产成交价格或价值。在实际估价过程中,存在大量主观行为,导致最终的纳税额度差异明显,可能流失大量税收。本文以房地产转让时未有原始建购价土地增值税计算为例说明。

关 键 词:土地增值税 估价时点 扣除项目 房地产估价业务 税收征管制度 房地产估价机构 增值税暂行条例 经济发达国家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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