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包人的不动产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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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存[1] 刘秀云[1] 

机构地区:[1]南京建筑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

出  处:《建筑管理现代化》1999年第4期22-23,共2页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合同法》新增加的关于承包人行使不动产留置权的规定。

关 键 词:合同法 不动产留置权 承包人 担保法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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