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心罚学生行为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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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俊[1] 

机构地区:[1]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

出  处:《教学与管理(中学版)》2011年第8期38-40,共3页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摘  要:2002年,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对象界定为学生的人身伤害,并不包括精神损害。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不断加强和法制教育的普及,教师对学生体罚现象逐渐减少,甚至基本消失。然而却被另一种精神损害——心罚所代替。心罚在学校中始终普遍存在,由于其伤害的特殊性和隐蔽性,一直末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心罚已成为学校中伤害学生的普遍违法行为,如果心罚不能得到有效扼制,将对学生终身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避免教师心罚行为的发生,从法律层面分析教师心罚学生的行为,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关 键 词:学生行为 心罚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师 法律 教育管理行为 精神损害 人身伤害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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