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构主义与案件事实的认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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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尚华[1] 

机构地区:[1]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043

出  处:《前沿》2011年第15期86-89,共4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控辩审互动中的质证理论和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090)

摘  要:人类认识活动不仅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还体现为不同认识主体之间的对话与互动,建构主义者更强调这种主体间性。诉讼认识活动具有回溯性、时限性等特点,并处于规范的司法程序框架之中。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并非是裁判者依职权认定事实的"独角戏",也体现为控、辩、审等不同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对话与互动。案件事实是一个建构的过程,是以多元诉讼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为基础。案件事实的理性建构需要以证据裁判为基础,以自由心证为证据评价原则,以举证、质证、认证等科学证明程序为建构过程。

关 键 词:建构主义 事实认定 证据裁判 证明程序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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