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女职工也享受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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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当代工人》2011年第17期28-28,共1页

摘  要:个案急呈: 易某是一家商场的营业员,她与商场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营销工作,并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2010年11月,易某在试用期将满时临产,她通知商场准备休假生产。商场答复说,员工在试用期内没有产假,不上班按旷工处理。随后,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关 键 词:试用期 产假 女职工 享受 劳动合同 2010年 营销工作 商场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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