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性及其边界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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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媛媛[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天津300134

出  处:《理论探索》2011年第5期134-137,共4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1)D50);负责人刘媛媛

摘  要: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在于刑法的补充性。学界和实务界对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即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实现非犯罪化,刑罚改革的方向应以非刑罚化为主,尽量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法解释。刑法谦抑性应有其边界,即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要在"严而不厉"中实现谦抑;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要在适度轻缓中实现谦抑;在特殊案件中,要在具体规定与一般原则之间实现谦抑。

关 键 词:刑法 谦抑性 犯罪化 非犯罪化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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