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儿童公共活动空间的定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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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兴睿[1] 杨熊裔[2] 

机构地区:[1]四川省妇联妇女研究所 [2]重庆教育学院科研处

出  处:《社会工作》2011年第13期18-20,共3页Journal of Social Work

摘  要:一、农村儿童公共活动空间建设的必要性 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是儿童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我国城乡儿童全面发展和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实现程度呈现较明显的地区差异,农村儿童的教育环境尚不充分。

关 键 词:农村儿童 活动空间 《儿童权利公约》 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 家庭生活 基本人权 社会生活 

分 类 号:G610[文化科学—学前教育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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