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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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少岩[1] 于洋[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2]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经济纵横》2011年第10期103-105,共3页Economic Review Journal

基  金:吉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450091102146);吉林大学"985工程中国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的成果

摘  要: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虚假披露、披露不及时、披露不充分、社会中介机构没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等方面。严格监管并没有能够有效扼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的发生,关键是过分强调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缺少民事责任制度,因而没有为相关的投资者提供救济与补偿的手段。因此,应尽快推出集团诉讼规则,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立法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披露制度,对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强化审计监督职能。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证券监管 信息不对称 

分 类 号:F279.2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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