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科学实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建议——针对《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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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忠平 黄迁 

机构地区:[1]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干警,江西南昌330001

出  处:《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年第10期155-155,共1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的应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信用证欺诈的界定缺乏规范的标准,法院随意性太大;2、对第三人合法权益尊重不够;3、在程序上侵犯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对原有的规定有了相当大的进步,笔者提出了以下完善意见:1、在第8条中明确给出“实质性欺诈”的概念,并以定义+列举性规定的方式对欺诈进行界定;2、在第10条中明确,善意第三人必须是已经对外支付对价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3、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合理规定。笔者主张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权利人应就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欺诈行为、实质性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欺诈之故意的举证责任则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预先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承担。

关 键 词:信用证欺诈 实质性欺诈 欺诈例外原则 善意第三人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F830.7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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